首页>行政处罚

来源: 类型: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962号)

  当事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我部对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违规参与某国新机场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部依法向中土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土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2015118日,中土公司在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手续的情况下,与某国港口和自由贸易区管理局签署新机场项目一期商务合同,合同金额(略)。119日,与外方共同举行项目奠基仪式。20155月,外方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商业贷款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因获悉项目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手续,未受理外方申请。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中土公司在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签署商务合同,违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2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规定,且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中土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土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6年12月16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